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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6-10 信息来源:外资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外资”要求和省、市“双招双引”工作部署,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青政发〔2021〕15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字〔2021〕21号)、《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制定《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准确、及时填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成立的,具备持续经营意愿和能力,并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金融业项目)。

对以下几种情形的企业不予奖励:

(一)投资者或企业近三年曾有重大违法或失信记录的;

(二)投资者或企业存在到账后一年内撤资等非正常商业行为的;

(三)根据《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列入不予支持范围的企业。

二、奖励内容

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按不低于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青岛市财政承担2%。

2.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该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已分配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该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4.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该项资金由青岛市财政承担。

5.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励条件,或多个同类奖励政策的项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奖励适用条款,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的项目,各区(市)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认定依据

1.新项目是指政策适用期内注册登记并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2.增资项目是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适用期内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项目,增资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原则上,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实施细则》适用期内每年四季度完成新设或增资登记的项目,当年无法达到到账奖励金额的,申请人可按项目登记当年至第二年二季度的合计实际到账外资额申请奖励。

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按照青岛市总部企业相关规定,通过市商务局认定的外商投资的青岛市总部企业。

5.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

6.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

7.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撤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者减资,对企业实行注销、转内等形式的撤出资金。

四、申报材料

1.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证明、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

3.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持续经营意愿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到账外资的资金支付凭证、交易背景资料(合同、发票等),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新设企业应补充提供后续年度的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能够证明业务持续性的企业账户资金流水、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凭证等。

4.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项目申请奖励的,应提供到账外资中投资青岛市实业项目占比不低于10%的证明。

5.申请“一项目一议”方式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出具体申请事项,并附能够证明项目投资方系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技术制造业等领域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产业贡献等相关资料。

五、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资金奖励程序

1.申请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申请提报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由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上门对接企业查验相关申报材料。

2.区(市)商务(投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并于材料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报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会议研究审议,提出奖励名单。

3.奖励名单由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通过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市)政府(管委)确定奖励意见,填报《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青岛市商务局。

5.由青岛市财政参与承担奖励资金的项目,青岛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

6.青岛市商务局核实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终审意见。

7.青岛市商务局通过审核并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区(市)。区(市)可先行垫付奖励资金;未垫付的,应在市财政资金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兑现奖励资金。完全由区(市)财政承担的奖励项目,相关区(市)应在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二)“一项目一议”程序

申请人将申请支持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提报当地区(市)政府(管委)对项目进行个案研究,确定是否给予个案支持和支持的内容。确需市级支持或协调的事项,经区(市)初审,报青岛市商务局审核后,提报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六、执行监督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含利息),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实施期限

1.本《实施细则》与《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青厅字〔2019〕73号)附件5)的政策适用期相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以前到账的外资项目申请奖励,按原指引(青商资字〔2020〕1号)执行;2021年1月1日后到账的外资项目申请奖励,执行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 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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